掃一掃 關注我們
擔任董監高的核心技術人員薪酬的歸集口徑、依據及合理性
企業管理層中擔任董監高的核心技術人員如研發總監等,其薪酬是否可以歸入研發費用?政策文件是如何規定的?具體分析如下: 在《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研發費用財務管理的若干意見》財企[2007]194號中第六條規定:本意見所稱企業研發人員,指從事研究開發活動的企業在職和外聘的專業技術人員以及為其提供直接服務的管理人員。 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中第三項第(五)條規定:企業科技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以及專門從事上述活動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術服務的,累計實際工作時間在183天以上的人員,包括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 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中第一項第(一)條規定: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研究人員是指主要從事研究開發項目的專業人員;技術人員是指具有工程技術、自然科學和生命科學中一個或一個以上領域的技術知識和經驗,在研究人員指導下參與研發工作的人員;輔助人員是指參與研究開發活動的技工。外聘研發人員是指與本企業或勞務派遣企業簽訂勞務用工協議(合同)和臨時聘用的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 由上述政策文件規定可知,管理層中從事研發管理及統籌工作的人員屬于會計中研發人員和高企中科技人員歸集口徑,將其薪資等計入研發費用具有合理性。但是在加計扣除政策中未明確提到參與研發工作的管理人員,因此按照謹慎性原則管理人員的工資等費用不可加計扣除。 另外針對擔任董監高且非研發部門的核心技術人員其薪酬是否計入研發費用的情況也有所不同。若負責統籌公司的研發工作,則其薪酬可計入研發費用,若主要承擔的是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則基于謹慎性原則將薪酬計入管理費用。
相關附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