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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術企業高品模塊知識梳理
政策依據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六)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 三、認定條件 (三)高新技術產品(服務)與主要產品(服務) 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是指對其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范圍的產品(服務)。 主要產品(服務)是指高新技術產品(服務)中,擁有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且收入之和在企業同期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中超過50%的產品(服務)。
理論解讀
一 高新技術產品(服務)
1、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指企業通過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取得的產品(服務) 收入與技術性收入的總和。技術性收入包括技術轉讓收入 、技術服務收入、接受委托研究開發收入。
2、《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①電子信息②生物與新醫藥③航天航空④新材料⑤高技術服務⑥新能源與節能⑦資源與環境⑧先進制造與自動化。
3、同期總收入=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
4、高新技術產品(服務)一定是企業自有的,不可以是外購的。
5、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的金額沒有限定,但不能為0,數量也沒有限定。
二 主要產品(服務)
1、主要產品(服務)必須要有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
2、企業申報當年取得的軟件著作權對上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中的主要產品(服務)不能起到支撐作用,不予確認其使用有效性。
3、知識產權(除軟件著作權外)為申報年度受讓或受贈獲得的,僅對從企業法定代表人受讓或受贈的,其對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支持作用根據實際情況予以確認,其余情況不予確認其使用有效性。
4、對于重新認定企業,之前認定年度已使用過的Ⅰ類知識產權,可繼續作為支持主要產品(服務)的知識產權。
各類收入關系從屬
風險點 典型問題分析
1、企業申報的高新產品為外購的,而非自主研發,不符合基礎條件會一票否決。
2、企業未簽訂合同或簽訂的合同不規范,且未開具發票或發票開具的品名未體現產品名稱,無法確認與高新產品(服務)關系,無法區分高新產品(服務)收入與其他產品收入的金額。導致專家無法從定性定量的角度去判定高新產品與高技術產品(服務)收入。
3、企業委外加工生產,但委托加工手續不規范,查詢企業取得進項發票,體現的發票品名與該企業對外銷售的發票名稱完全一致,從財務處理上存在可能是貿易行為的爭議。
4、與關聯企業開展交易活動,但是實際開展的項目、申報的收入均與簽訂的合同條款以及收款憑證不符。
應對措施
一 定性指標因素
1、企業應注意提早完成知識產權的申請和授權。
2、高新技術產品(含主要產品)應與企業開展的研發活動相關聯。已擁有的自主知識產權屬于高新產品的核心技術。
注:①企業需要收集好能證明其核心支持作用的佐證材料:知識產權申請材料、包括研發項目立項決議和報告、項目研發人員名單等證明材料。
②制造企業需要提供關鍵研發原始記錄(如設計圖紙、配方記錄、測試記錄、測試報告、研發過程修改記錄、研發人員溝通記錄及郵件等)。
③軟件企業需提供通過SVN、GIT等代碼管理軟件管理的源代碼、提交記錄以及產品運行演示等)。
二 定量指標因素
1、高新產品與企業實際開票名稱一致(需按雙方合同內容開票),不一致的情況下需提供對照表;開票名稱有疑問的,需有合同等其他輔助證明材料。
2、高新收入歸集規范(提供相應的依據,如:完整的發票,有效的合同;貿易收入不歸集高新收入,利用自有開發的網絡平臺代銷商品和服務的應區分收入組成,代收代付收入不歸集高新收入)。
4、銷售合同真實性(開票日期在生產周期中、符合業務范圍、完整的合同),若無合同,需有效的材料進行佐證(簽字或蓋章的委托單等)。
5、關聯交易真實有效性(清楚的交易記錄,實際銷售產品或服務與合同所列一致)。
6、委外生產符合規范(委外加工合同、主要原材料采購合同等證明材料,進項開票應為加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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