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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關于印發昆山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昆山開發區、昆山高新區、花橋經濟開發區、旅游度假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各人民團體、各直屬單位:
《昆山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業經市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昆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昆山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表彰我市在經營管理和質量管理方面取得卓越成效的組織,引導和鼓勵廣大組織建立和實施卓越績效等先進質量管理模式,推動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進一步增強我市經濟的綜合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江蘇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蘇州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昆山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等法律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昆山市市長質量獎申報、評定、推廣和監督管理等各項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昆山市市長質量獎是昆山市人民政府設立的質量榮譽,主要授予依法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實施卓越績效模式或者其他先進管理方式,質量管理取得優異成績,經濟和社會效益顯著,有廣泛的社會知名度與影響力,在行業內處于領先或先進地位,為昆山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組織)。
第四條?鼓勵國家、江蘇省、蘇州市重點發展產業和現代服務業、農業、建筑業等行業的龍頭骨干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企業、成長性強的中小型企業,以及其他組織申報昆山市市長質量獎。
第五條?市長質量獎的評定工作以促進取得顯著質量、經濟和社會效益為宗旨,在自愿申請的基礎上,堅持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以專家評議、政府審定、社會公示等為程序,通過政府推動、引導和監督,推進我市經濟綜合實力不斷提升。
第六條?市長質量獎的評定標準應體現先進性、科學性和有效性,借鑒、吸收國家和各地省、市質量獎評定標準。昆山市市長質量獎的評定按照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GB/Z19579《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標準要求進行,并根據質量發展理論和實踐發展適時修訂。
第七條?市長質量獎每年評定一次,分為“昆山市市長質量獎”和“昆山市質量管理優秀獎”兩個獎項,有效期5年。昆山市市長質量獎每年產生不超過2個,昆山市質量管理優秀獎每年產生不超過3個。
另設立“昆山市市長質量獎榮譽獎”,該名額數量不限,有效期5年。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八條?為確保市長質量獎評定過程及評定結果的科學性和公正性,設立“昆山市市長質量獎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定委員會)。
第九條?評定委員會主任由市長擔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委員由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評定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定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承擔評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評定辦公室主任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主要負責人擔任。
第十條?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推動、指導、監督市長質量獎評定活動,決定市長質量獎評定過程中的重大事項;
(二)審批市長質量獎評定標準、實施指南、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規范;
(三)審查評審結果,確保評審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公開;
(四)提請市政府審定并批準市長質量獎獲獎名單。
第十一條?評定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提出市長質量獎評定標準意見,制(修)訂實施指南、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規范;
(二)聘請市長質量獎評審組的組成人員;
(三)編制市長質量獎評定年度工作計劃,開展國際先進質量獎評定標準的跟蹤研究;
(四)受理市長質量獎的申請、組織評審以及宣傳推廣;
(五)調查、監督申報及獲獎組織的經營管理、社會責任履行等情況;
(六)向評定委員會報告市長質量獎的初步評審結果,提請審議候選名單;
(七)公示市長質量獎候選名單;
(八)承擔評定委員會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市長質量獎的評審應充分聽取和征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
第十三條?各區鎮、市級各有關部門和各行業協會分別負責本地區、本系統和本行業市長質量獎申報組織的培育、發動工作,宣傳、推廣獲獎組織的先進經驗和成果。
第三章?申報條件
第十四條?申報昆山市市長質量獎的組織,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昆山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其分支機構,從事合法生產經營3年以上,符合產業、環保、安全、質量和知識產權保護政策,依法取得相應資質;
(二)通過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或者其他相關體系認證,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農業實施標準化生產,服務業實施標準化服務,質量工作成績顯著;
(三)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信譽,近3年無較大質量、安全生產、環境污染、公共衛生、食品安全等事故,無重大質量投訴,無屬于組織自身責任而引起的質量異議、索賠和退貨、各級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記錄,無重大勞動保障失信記錄,無其他違法違規不良記錄,出口企業未發生因產品質量安全原因引發的退運、銷毀或官方通報。規模以上冶金等工貿行業企業須達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以上;
(四)建立并實施卓越績效管理等先進質量管理模式,具有卓越的經營業績和社會貢獻,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主要經濟、技術、安全和質量等指標位于同行業領先地位;從事非贏利性業務的組織,社會貢獻位于行業前列。
經評定委員會同意,申報資格條件要求可作適當調整。
第十五條?申報昆山市市長質量獎榮譽獎的組織,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獲評“中國質量獎”、“中國質量獎提名獎”、“江蘇省省長質量獎”、“江蘇省省長質量獎提名獎”或“蘇州市市長質量獎”,并在有效期內;
(二)申報組織應同時符合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
第四章?評定程序
第十六條?市長質量獎的評定程序主要包括申報組織資格審核、材料評審、陳述答辯、現場評審和評定委員會審議。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應當依據評定標準逐條評分后進行綜合評價。
(一)每年度評定前,由評定辦公室印發工作文件,并在昆山市人民政府網站上公布本年度市長質量獎的申報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二)申報組織在自愿的基礎上如實填寫《昆山市市長質量獎申請表》,按照市長質量獎的評定標準進行自我評價并提交自評報告,同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經申報組織所在地的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或者市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簽署推薦意見后,報送評定辦公室。
(三)評定辦公室對申報組織是否符合申報條件、申報材料是否齊全進行資格審核,確定符合條件的申報組織名單。
(四)評定辦公室組織材料評審組對通過資格審核的申報組織進行材料評審,對照評定標準逐條評分,由材料評審組出具材料評審報告,評定辦據此確定進入陳述答辯和現場評審環節的名單。
(五)通過材料評審的組織就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有關情況做現場陳述,并接受問詢,進行答辯。
(六)評定辦公室組織專家評審組對通過材料評審程序的組織進行現場評審,形成評審報告。
(七)評定辦公室匯總材料評審、陳述答辯和現場評審意見,形成綜合評價報告,提出市長質量獎、質量管理優秀獎候選名單報評定委員會審議。
(八)評定委員會審議確定獲獎候選名單,通過昆山市人民政府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7天。經公示通過的候選名單,報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評定辦公室進行核查,并以書面形式將核查結果告知申報組織。公示不通過的,取消獲獎資格,不進行遞補。
符合昆山市市長質量獎榮譽獎申報條件的組織,經申報后直接獲評,無需評審。
第五章?獎勵和工作經費
第十七條?市政府對獲得昆山市市長質量獎的組織予以激勵,頒發證書獎牌,并一次性給予50萬元的獎勵;復評再次獲得昆山市市長質量獎的,授予證書獎牌,不授予獎金。
市政府對獲得昆山市質量管理優秀獎的組織予以激勵,頒發證書獎牌,并一次性給予30萬元的獎勵;獲得昆山市質量管理優秀獎的組織,再次獲得同一等次獎項的,授予證書獎牌,不授予獎金。
市政府對獲得昆山市市長質量獎榮譽獎的組織,頒發證書獎牌,不再進行獎勵。
市政府鼓勵企業追求卓越,對獲得上級質量獎項的組織予以激勵。對獲得中國質量獎的組織一次性獎勵300萬元,對獲得江蘇省省長質量獎的組織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對獲得蘇州市市長質量獎、蘇州市質量獎、各級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一次性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獎勵。同一企業獲得以上多個獎項的,按就高補差原則實施,獎勵經費由市財政予以保障投入。
第十八條?市長質量獎、質量管理優秀獎獎勵經費和評定工作經費由市財政列入預算,統一安排。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申報組織對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質量獎榮譽的獲獎組織,經核實后由評定委員會提請市政府撤銷其稱號,收回證書獎牌,追回獎金,并向社會公開,5年內不得再次申報。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獲獎組織在獲獎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在確認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評定辦公室報告:
(一)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安全生產、公共衛生、食品安全等事故;
(二)重大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案件;
(三)國家、行業、地區產品或者服務抽查不合格;
(四)由于產品質量引起出口產品遭國外退貨、索賠,并被國外通報或者被海關部門發出質量風險預警的;
(五)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者產品質量問題造成比較嚴重不良影響的。
第二十一條?獲獎組織在獲獎有效期內,如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由評定辦公室調查核實,并向評定委員會報告。情況屬實的,由評定委員會提請市政府撤銷其稱號,并予以通報,5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一)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安全生產、公共衛生、食品安全等事故;
(二)連續兩次發生國家、行業、地區產品或者服務抽查不合格;
(三)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評定委員會各成員單位應加強信息溝通,發現有上述情況的,及時報送評定辦公室。
第二十二條?獲得市長質量獎滿5年的獲獎組織,在按當年評定標準進行自我評價的基礎上可申請復評。
第二十三條?承擔市長質量獎評定職責的機構和人員應依法保守申報組織的相關秘密,嚴于律己,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標準履行職責。
第二十四條?評定辦公室應加強對評審工作的監督,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責任人員,報經評定委員會批準后,取消其評審工作資格,并提請其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工作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獲獎組織應當履行向社會推廣其先進管理經驗和方法的義務(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推進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創造具有特色的質量管理新方法、新模式、新經驗,帶動全市質量整體水平提升。
第二十六條?獲獎組織可以在形象宣傳中使用獲獎稱號,并注明獲獎年份,但不得用于產品宣傳,不得在產品或包裝上標注昆山市市長質量獎(榮譽獎)、昆山市質量管理優秀獎標志或獲獎稱號。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昆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昆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承擔。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23年1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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