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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轉化模塊輸出
科轉模塊輸出
一、定義及基本評價要求 依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 ?科技成果是指通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成果(專利、版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 ?科技成果轉化形式 包括:自行投資實施轉化(內部轉化)。 向他人轉讓該技術成果;許可他人使用該科技成果;以該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以該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以及其他協商確定的方式(外部轉化)。 由技術專家根據企業科技成果轉化總體情況和近3年內科技成果轉化的年平均數進行綜合評價。同一科技成果分別在國內外轉化的,或轉化為多個產品、服務、工藝、樣品、樣機等的,只計為一項。 A. 轉化能力強, ≥5項 (25-30分) B. 轉化能力較強, ≥4項 (19-24分) C. 轉化能力一般, ≥3項 (13-18分) D.轉化能力較弱, ≥2項 (7-12分) E. 轉化能力弱, ≥1項 (1-6分) F. 轉化能力無, 0項 (0分) 二、科技成功轉化解讀 對于科技成果形式要求:可以是獲得受理但未獲得授權的知識產權。 對于科技成果時間要求:科技成果不一定要在近三年內取得,但成果轉化過程需要在近三年內。 對于科技成果數量要求:為提高評價分數,科技成果達到年平均5項以上,才可以評A檔。 三、不同轉化形式對應的證明材料(其他) 轉化成產品-----可采用產品銷售合同(必須,有銷售是區別于樣機、樣品的關鍵)、發票、新產品證書、新產品檢測報告、新產品鑒定驗收證書、新產品查新報告、新產品銷售證明、生產登記批準書等來證明。 轉化為樣品、樣機-----可采用檢驗檢測報告、用戶試用報告、實物照片等來證明。 轉化為服務-----可采用技術服務合同、服務發票、用戶意見等來證明。 內部轉化可從生產批文、新產品或新技術推廣應用證明、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等方面提供材料; 外部轉化可從技術合同、合作協議等方面提供材料 四、案例分析 ?1.某企業高企復審,其中2項發明專利在實質審查階段在上一次申報高企已經用作科技成果進行轉化,之后2項專利在近三年獲得授權,那這2項專利是否作為本次復審的科技成果進行轉化? 答:否。因為該發明專利在上次高企申報已經轉化過,不可以在本次高企申報中再進行轉化。 ?2.某企業進行2023年度高企申報,但是有個項目產出的科技成果轉化過程在19年,那該科技成果是否能在2023度高企申報中放入科技成果轉化模塊? 答:否,科技成果轉化過程需要在近三年內。 ?3.某企業針對某技術進行了知識產權雙報(同一技術同時申報了實用新型專利和發明專利),那么是否可以作為兩項科技成果進行科技成果轉化申報? 答:否,針對雙報專利,科技成果轉化數只能計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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