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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科技創業孵化載體管理辦法》
蘇科規〔2023〕1號 各縣級市(區)科技局,各有關單位: 蘇州市科技創業孵化載體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引導我市科技創業孵化載體健康可持續發展,構建更趨完善的創業孵化服務體系,根據《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國科發區〔2018〕300號)、《國家眾創空間備案暫行規定》(國科火字〔2017〕120號)等文件,結合蘇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科技創業孵化載體是指為滿足各類人才創新創業和科技企業成長需求,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科技企業為宗旨,提供物理空間、共享設施和專業化服務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是培育科技型中小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的搖籃、創新創業人才的培養基地和大眾創新創業的支撐平臺。 第三條 建立蘇州市孵化載體培育體系,根據孵化載體不同的發展方向、階段、形態,開展有梯度、有層次的載體培育、服務、管理工作。通過培育不斷提高載體的服務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體多元、類型多樣、業態豐富的發展格局,持續孵化新企業、催生新產業、形成新業態,推動創新與創業結合、線上與線下結合、投資與孵化結合,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促進實體經濟轉型升級,為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提供支撐。 第四條 蘇州市科技局負責對全市孵化載體進行管理和業務指導,各縣級市(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對轄區內孵化載體進行審核推薦和日常服務。 第二章 孵化載體培育標準 第五條 獲得國家、省級備案認定的各類孵化載體自動納入蘇州市孵化載體培育體系。 第六條 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備案標準: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在我市實際注冊并運營滿1年。 2.孵化場地集中、界限清晰,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小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不低于總面積的2/3;屬租賃場地的,應具有3年以上有效租期。 3.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不少于3人(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配備創業導師不少于2人(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 4.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20%,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占比不低于10%。 5.科技企業孵化器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于200萬元,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10%,并每年有不少于1個資金使用案例。 6.孵化器在孵企業不少于20家,且累計畢業企業不少于5家。 7.聚焦產業領域,能提供細分產業的精準孵化服務,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務平臺,能夠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的可按專業孵化器進行管理。專業孵化器內在孵企業不少于10家,其中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的60%以上。累計畢業企業不少于3家。 8.具備較為完善的孵化服務功能,能夠向入駐企業提供場地、共享設施、技術服務、咨詢服務、投資融資、創業輔導、資源對接及市場拓展等孵化服務。 第七條 市級眾創空間備案標準: 1.發展方向明確、模式清晰,具備可持續發展能力。 2.運營管理機構需在蘇州市內注冊,原則上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已實際開展運營滿1年以上。 3.有完善的運營管理制度,包括創業團隊和企業的入駐評估、畢業與退出機制等。與建設主體之間具有良性互動機制,服務于建設主體轉型升級和新業務開發、科技成果轉化。 4.擁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辦公場地或提供不少于30個創業工位。同時須具備公共服務場地和設施,提供的辦公場地或工位和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眾創空間總面積的75%。屬租賃場地的,應具有3年以上有效租期。 公共服務場地是指眾創空間提供給創業者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接待區、項目展示區、會議室、休閑活動區、專業設備區等配套服務場地。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免費或低成本的互聯網接入、公共軟件、共享辦公設施等基礎辦公條件。 5.年協議入駐創業團隊和企業不低于10家。 6.入駐創業團隊每年注冊成為新企業數不低于5家,或每年有不低于3家獲得融資。 7.每年有不少于2個典型孵化案例。 8.具備職業孵化服務隊伍,至少3名具備專業服務能力的專職人員,聘請至少3名專兼職導師,形成規范化服務流程。 9.應具備為入駐創業團隊和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功能,設立或簽約合作設立面向創業團隊和企業的創業種子資金或投資基金,額度不低于100萬元,實際投資項目1個以上。 10.能夠向創業者提供技術創新、信息咨詢、科技中介、金融對接、成果轉化等服務。每年開展的創業沙龍、路演、創業大賽、創業教育培訓等活動不少于5場次。 11.聚焦某一細分產業領域,具備完善的專業化研究開發和產業化條件,并提供符合行業特征專業領域服務的可按專業眾創空間進行管理。專業眾創空間入駐的細分領域創業團隊和創業企業數占眾創空間內所有入駐創業團隊和創業企業總數的50%以上,年協議入駐創業團隊和企業不低于8家,入駐創業團隊每年注冊成為新企業數不低于3家,或每年有不低于2家獲得融資。 12.眾創空間主要服務于大眾創新創業者,其中主要包括以 技術創新、商業模式創新為特征的創業團隊、初創公司或從事軟 件開發、硬件開發、創意設計的創客群體及其他群體。入駐時限一般不超過 24 個月。 第八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在孵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 1.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并符合國家中小企業劃型的相關規定; 2.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科技企業孵化器場地內,入駐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 3.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8個月;技術領域為生物醫藥、現代農業、集成電路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60個月。 第九條 企業從科技企業孵化器中畢業應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中的一項: 1.經國家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 2.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500萬元; 3.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1000萬元; 4.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第三章 申報與評價 第十條 市級孵化載體申報按屬地化原則,由各縣級市(區)科技主管部門通過現場走訪等方式對申報載體的運營狀態和材料真實性、有效性進行審核,并提交書面推薦名單和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機構負責本地備案工作,對推薦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公示結果,經公示無異議后,確認納入本市科技創業孵化載體體系,并公布名單。 第十二條 市科技局對省級及以上孵化載體服務能力、服務成效、可持續發展能力和創新服務等方面開展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參照國家和省級績效評價結果,并對市績效評價不合格的載體予以通報。 第十三條 申報單位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對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即取消申報資格,并列入蘇州市科技計劃項目失信記錄名單。 第四章 引導與發展 第十四條 打造“蘇州科技創業驛站”專業品牌,支持飛地孵化器、龍頭企業孵化創新中心、金融機構孵化創新平臺、科技企業加速器、未來產業科技園等創業載體建設,加快形成科技創業孵化集群,充分滿足不同成長階段的創業團隊和企業對于發展空間、技術研發、資本運作、人力資源、市場開拓、國際合作等方面的個性化需求,幫助企業加速成長。 第十五條 鼓勵支持我市科技創業孵化載體加快集聚發展,推動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等科技創業孵化載體做大做強,加強品牌建設,探索飛地孵化模式。采取備案制,對引進培育市(縣)、區級及以上人才項目,或高新技術企業的市外科技創業服務機構,掛牌一批“飛地孵化器”。 第十六條 鼓勵支持各地區依托龍頭企業的技術平臺和產業資源優勢,發揮示范引領效應,加快形成“龍頭企業+孵化”的共生共贏生態,提升龍頭企業與中小企業協同創新的質量與效率,圍繞產業鏈建設一批龍頭企業孵化創新中心。 第十七條 鼓勵支持銀行、證券、保險、創業投資等金融機構圍繞“投資+孵化”模式,為小微企業提供更貼合的金融服務,包括提供孵化辦公空間、政策指引、項目資源對接、項目投融資等綜合服務,直接參與或牽頭創辦一批金融機構孵化創新平臺。 第十八條 鼓勵支持各地區進一步完善創新創業服務體系,構建良好的科技型企業成長生態,完善“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創業孵化鏈條,以專業化載體為基礎,以畢業的高成長性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建設一批科技企業加速器。 第十九條 鼓勵支持各地區依托高校、科研院所、龍頭企業等創新主體,加強前沿技術多路徑探索、交叉融合和顛覆性技術供給,完善未來產業孕育發展的創新創業生態,引進和培養科技領軍人才和創新團隊,構建未來產業創新創業生態,打造未來產業創新和孵化高地,布局建設一批未來產業科技園。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條市級孵化載體發生名稱變更,或運營主體、面積范圍、場地位置等備案條件發生變化的,需在三個月內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門報告。經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門審核并實地核查后,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變更建議。 第二十一條市科技局對孵化載體實行動態管理,對運行高效、發展良好的市級載體,優先推薦申報省級、國家級孵化載體。對因運營主體、場地等變化導致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由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門向市科技局提出建議后,取消其市級備案。 第二十二條市科技局對各縣級市(區)的孵化載體建設工作進行評價,評價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各地新備案的省級及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數量、市績效評價優良的載體數量等指標,根據評價結果給予各地獎補資金支持。獎補資金實行總額控制,根據當年財政經費預算統籌分配。 第二十三條各縣級市(區)科技主管部門可根據各自情況,對載體給予用地、財政資金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第二十四條納入本市培育體系的載體需在國家、省級等統計系統中如實填報運營相關情況和信息等,并按要求按時完成相關統計。連續2年不參加國家、省級統計調查的,取消其2年內參與市績效評價資格。 第二十五條納入本市培育體系的載體發生嚴重失信行為、重大安全事故等,取消其納入市培育體系資格。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至2028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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