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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研服務費能否歸集為研發費用及相關的加計扣除政策
一 調研服務費能否歸集為研發費用
調研服務費是否能歸集研發費用,需要關注調研服務費是否用于公司研發活動,該費用發生的行為是否和研發活動有關。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及其應用指南,其定義的研究是“為獲取并理解新的科學或技術知識而進行的獨創性的有計劃調查”,表明研究開發項目的研究階段是探索性的,是為了進一步開發活動進行資料及相關方面的準備。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提及的研究開發活動是指為獲得科學與技術(不包括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活動。 以醫療行業為例,公司的研發流程大多涉及基礎研究和調研分析,項目立項前需基于項目的背景、目標和臨床需求調研及信息收集等對研發項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進行評審審批,最后完成研發項目的立項。醫療行業的研發立項或是基于公司發展需求,或是基于客戶需求反饋,或是跟蹤國內外前沿,結合前幾種方向作為立項來源并結合臨床需求對產品技術創新性、排他性、獨占性、領先性等多方面進行調研。所以,立項前或立項階段的調研工作是企業研發流程中重要組成部分,且調研服務費基本由具體的研發項目構成,故調研服務費可計入研發費用。 若企業發生了和研發活動無關的調研工作,那此時的調研服務費計入銷售費用或者管理費用。 二 調研服務費能否享受加計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一條第二款第五項規定,“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的活動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因此,用于研發活動立項前發生的調研服務費不可以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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